买房时女方登记名字没出钱 分手后法院判其得20%份额

  发布时间:2012/12/21 9:31:57 点击数:
导读:经常在天上飞,空姐思思没想到同居男友趁她不在家时,经常带别的女孩回家过夜,双方最后分手,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却引发了两场官司。  思思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产权,但男友认为,买房时思思没出…

    经常在天上飞,空姐思思没想到同居男友趁她不在家时,经常带别的女孩回家过夜,双方最后分手,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却引发了两场官司。

  思思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产权,但男友认为,买房时思思没出过一分钱。因为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法官最后以《物权法》断案,酌情判思思拥有房产20%的份额。

  审理此案的法官昨日向记者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规定的本意是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不能一致,则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而这种规定容易被误解为,“婚前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房屋就归谁,即便一同还贷了”。

  由于对婚姻法的误读让恋爱双方对财产分割的预期提前了,本来结婚的烦恼提前到了恋爱时的烦恼。

  空姐意外怀孕

  男友家人劝流产并买房安慰

  1986年出生的思思来自东北,她是一名空姐。2009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杭州小伙小智。

  小智比思思大1岁,家里是经商的,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当年7月,思思发现自己怀孕了。

  小智家人提出,两人还年轻,事业刚有起色,孩子还是晚点再要比较好。双方商量后,思思同意拿掉孩子。

  为了安慰思思,小智家人出钱,在滨江按揭买了套房子(首付50多万,按揭50万),产权登记在思思和小智两人名下。

  小智说,这套房子是准备当婚房用的,包括首付款在内的房款,大都来自他家里的支持。

  男友多次出轨

  分手后房产分割成了麻烦事

  思思常年在天上飞,和小智聚少离多,两人维系感情多数靠电话和网络。没想到,距离成了考验。

  有一次下班,思思事先没打电话给小智就回到滨江两人的爱巢,本来想给小智一个惊喜,不想却看到小智和一个陌生女人躺在一起,而且衣衫不整。

  吵架在所难免,小智当场承认,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带女孩回家过夜了,思思提出分手。

  小智苦苦哀求,保证下不为例,思思心软了。可是不久后,小智又被思思抓了“现行”,两人彻底分手。

  伤心分手的思思,想起两人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于是在今年3月和7月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第一次起诉,思思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房产的份额;第二次起诉,要求法院按份额进行具体分割。

  法官以物权法断案

  空姐分到房产20%的份额

  法庭上,思思承认,首付款都是小智一方付的,不过她坚持房子的按揭款她也一直有承担,而当初小智家人出钱是给她和小智买婚房,相当于赠与,因此房产她和小智应该一人一半。

  “按揭你有承担,拿出证据来看看?”小智一方拿出了所有的付款凭证,证明包括买房和按揭都是通过小智的账户走账的,思思并没有出过一分钱。

  小智一方说,当初是为了照顾思思的情绪,才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但房子的产权证一直在小智手里,不存在买房送给思思的情形。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应准予分割”。

  同时,法院认为,思思主张房产是小智家人的赠与,她应依法分得一半产权份额,但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未对房屋份额进行约定,且原告未实际出资,均由被告出资,考虑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思思的产权份额为20%”。

  11月14日,双方还就房产具体分割达成调解意见:位于滨江的房产归小智所有,小智分期支付思思房屋折价款共计13万元,第一期7万元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第二期6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小智未按调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思思违约金1.3万元,思思可就全部房屋折价余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小智付完款后,办理案涉房屋物权登记手续时,思思应予配合。

 

  误读《婚姻法》司法解释,导致“以房绑人”现象频发

  审理此案的法官昨日介绍说,像小智和思思这样案例,男女朋友恋爱中买房,或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双方共同出资,因各种原因分手后,要求以共有物分割房产的纠纷,在经济发达地区越来越多涌现。

  法官解释说,此类案件的疑难点在于,对共同财产规定较为详实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所适用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细致。

  此类财产分割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双方是曾经的男女朋友;2、涉案标的多为房产等大标的额物件;3、原告都会请求将房产登记或变更登记到任意一方名下,而另一方获得一定补偿;4、双方的出资份额的认定较为困难;5、房屋一般都有按揭贷款尚未付清。

  法官分析认为,这种提前(相较于结婚时)买房带来的苦恼,固然有收入提高、投资意识增强的因素,但更显著的原因是对婚姻的不确定性和对《婚姻法》的误读带来的。

  法官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规定的本意是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不能一致,则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而这种规定容易被误解为,“婚前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房屋就归谁,即便双方是一同还贷的”。

  这种误解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数据上看女性居多),在婚前、甚至刚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希望拥有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法官表示,这种“以房绑人”的思维是很局限的。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这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制定的,在夫妻双方、恋爱双方之间,房屋登记并不是房产最终归属以及补偿款多少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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