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被判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22/8/23 19:17:39 点击数:
导读:上诉人某女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原审第三人某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唐某向某女返还获赠款382038.25元及利息;3.判令唐某向某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4.一

上诉人某女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原审第三人某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唐某向某女返还获赠款382038.25元及利息;3.判令唐某向某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某男有权单独处理自己的财产份额,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处分权,某男对唐某的赠与合法有效的裁判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唐某向某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唐某辩称:某男与唐某相互微信转账,往来款项冲抵后,唐某获得微信转账款382038.25元。但该款中有部分系唐某的工资、向他人代发的工资及某男个人的日常开支。

某男述称,其与唐某的微信往来款项冲抵后,唐某获得微信转账款382038.25元属实。2020年5、6月间,其做一个短期工程时曾雇请过唐某,其余时间未雇请唐某。

某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某向某女返还其从某男处受赠取得的30万元(最终以查明金额为准,自某男支付给唐某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唐某向某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某女与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某男与唐某相识,工作中双方产生暧昧关系。2017年3月,某男与唐某婚外情关系被曝光,迫于各自家庭的压力,两人中断婚外情。某男与唐某中断关系后,唐某当年诞下一女。2020年上半年,唐某与其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唐某与某男旧情复燃。某男意欲与某女离婚,律师介入协商未果,两人为此争吵、冲突不断。2021年7月7日,某女与其子撞见某男与唐某同住,随后某女与唐某发生肢体冲突,经派出所调解处理。此后某女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某男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唐某转款11498.98元;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某男通过微信方式向唐某转款429051.02元,两阶段合计440550元。此期间,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某男转款58511.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某女提交的证据,结合唐某答辩及庭审陈述,可以确定某男与唐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本案中,某男在与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当关系,在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即某女的同意或追认,且赠与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某女的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唐某应当将财产予以返还。唐某在庭审中辩称某男给其转账系支付其工资或者接受某男委托代发工资,还有部分用于抚养非婚生女的意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男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委托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且抚养非婚生女并非某女的义务,均不能对抗某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对其抗辩该院不予支持。唐某辩称所得款项已经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不应返还,对此,该院认为婚外情为法律所禁止,两人共同生活中的经济开支亦不受法律保护,予以支持将变相鼓励婚外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支持。鉴于某男已经出现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唐某应当返还的款项在本案中归某女持有和保管为宜。唐某获赠一枚钻戒问题,因钻戒价值和现状不清,本案中无法处置。综上,某男与唐某之间的往来款项冲抵后,唐某获得微信转账款382038.25元。对于唐某返还某女财产数额问题,该院认为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各方均有权处理自己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经查,某男与某女无共同财产特别约定,依一般分割原则享有一半份额的处分权,涉自己部分的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履行,应确认有效。故唐某向某女返还财产数额为全部获赠款项的一半即191019.125元。

关于某女要求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两种情形下,被侵权人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唐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某女向唐某主张损害赔偿,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该条适用的情形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针对有过错方提出的,即损害赔偿只能向有过错方的配偶主张,并不是针对婚姻的第三者,故某女向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女要求唐某支付获赠款利息的请求,无明确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男与唐某的赠与行为涉某女财产部分无效;二、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某男赠与的191019.125元返还某女;三、驳回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唐某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唐某获赠的382038.25元,应否全额返还给某女。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某男与唐某之间的往来款项冲抵后,唐某从某男处获得微信转账款382038.25元。因唐某与某男系婚外情关系,在唐某未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获赠款部分用于其应得工资、代发工资及某男个人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唐某从某男处获得微信转账款382038.25元可认定为受赠财产,某男的赠与行为因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唐某理应返还受赠财产。至于返还的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而婚外情所涉赠与财产并非请求财产分割之列,如判决赠与财产返还一半,则变向在婚内界定了共有份额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案涉赠与行为应全部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唐某应向某女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某女上诉请求唐某全部返还获赠款382038.25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唐某向某女返还获赠款191019.125元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某女请求唐某同时返还获赠款利息的请求,某男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被确认无效,一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某女请求唐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抚慰金100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已充分阐述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综上,某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该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某男赠与的382038.25元返还某女;

三、驳回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30元,由唐某负担6760元,某女负担1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一篇:离婚时,购买的房屋未交付,法院不予处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