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协议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3/25 8:49:34 点击数:
导读:婚前房产协议效力的认定2009年某男和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恋爱关系升温,二人无所不谈,2010年,处于对女朋友的爱慕,某男将自己房屋的50%产权无偿赠与给某女并出具协议。…

婚前房产协议效力的认定

2009年某男和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恋爱关系升温,二人无所不谈,2010年,处于对女朋友的爱慕,某男将自己房屋的50%产权无偿赠与给某女并出具协议。2011年双方登记结婚,并居住在男方父母的房屋里。二人婚后还算比较和谐,但2013年开始,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男方对女方的小脾气再也忍受不了,为此提出了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是要求男方兑现赠与协议,获得房屋产权利益,因男方不同意,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二人的纠纷。

庭审中女方根据赠与协议主张50%房屋产权,男方认为,首先应明确婚前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属于不动产,产权转移应以登记为准。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故此涉案房屋仍应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后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作出判决二人离婚,但对男方婚前赠与给女方的50%房屋产权仍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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