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5/16 18:17:21 点击数:
导读:《高岩律师解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非常激烈,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不让对方见到孩子,为此产生纠纷,对此婚姻法专门对探望子女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高岩律师解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非常激烈,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不让对方见到孩子,为此产生纠纷,对此婚姻法专门对探望子女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在将抚养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又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当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

当双方无法就以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第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同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也加以限制。也就是说,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那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指的是什么呢?

主要指的是: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也就是说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总之,探望权的规定,兼顾了父母和子女的权利,缓解了离婚案件中由于抚养权的争夺而产生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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