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据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发布时间:2016/11/15 15:37:22 点击数:
导读:《高岩律师解读离婚案例》案情:某男与某女2001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亦无争议,主要争议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

《高岩律师解读离婚案例》

案情:

某男与某女2001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亦无争议,主要争议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女方出具借据一份,记载:“男方向女方借款8万元,男方使用家庭共同财产8万元用于个人经营,该8万元归女方所有,由男方出具借据为证,若离婚男方应将该款归还女方”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女方主张男方应归还其借款8万元,并提供男方出具的借据一份。虽男方提出此借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对该借据主张撤销,该借条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男方应归还女方8万元。

高岩律师解读: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出具借条时有发生,本来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都是共同所有,不管是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经营都是属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彼此之间都不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彼此之间出具借条了,那么在彼此之间就会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双方都要共同遵守。

本案涉及的就是夫妻之间借条的案件,处理此类案件重点在于怎样看待在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据的性质,本案中该行为能否视为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着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向女方出具借据,可见是双方的一种约定,借条并未载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从内容看只是一张单纯的借据,该款项并未实际履行交付。女方陈述,该借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男方在婚后学会一技之长后便开始经营生意,因双方闹矛盾,生意收入由男方掌管,分居期间双方约定,男方以家庭共同财产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并约定该款归女方所有,由男方出具借据为凭。男方关于出具借据系受胁迫所为的抗辩无证据相印证不能成立。相比较双方的观点,综合考虑双方的处境状况,夫妻之间进行此约定亦符合人之常情,女方的主张更能的到支持。所以男方应归还女方8万元。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矛盾,最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分清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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