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出资为对方购车是否为非婚赠与

  发布时间:2016/4/8 9:37:45 点击数:

基本案情:

某男、某女原系恋爱关系。2010413日,某男出资以某女为购车人向某公司购买客车一辆,并由某男出资以某女为纳税人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以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以某女为所有权人申请了车辆登记,购车后车辆由某女使用。201010月某女将车辆交予某男。审理中某女表示某男出资购车是赠送给某女,故登记在某女名下,201010月其将车辆交予某男是因其需离开北京,故交由某男保管车辆。某男主张因当时双方系恋爱关系,某男为某女着想,故买了一辆车,让某女开,某男赠与某女的为使用权,201010月因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故某女将车辆返还给了某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0104月某男出资以某女为购车人购买车辆,并登记于某女名下,实际由某女使用,庭审中某男亦表示当时双方系恋爱关系,其为刘某着想,买车让刘某开,且现未有证据证明某男出资为某女购车系其他法律关系,故本院认定某男为某女出资购车并交由某女使用系赠与。某女因赠与已经获得该车的所有权,故不存在向某男返还车辆之说。某男主张201010月因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某女将车辆交予某男的行为系向其返还车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车辆由某女占有,某女请求返还车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某男反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谭某将涉案客车一辆返还某女二、驳回谭某的反诉请求。

某男持原审抗辩意见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的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的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司,某男出资为某女购买车辆,并登记于某女名下,且交付某女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某女因此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而某男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的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也没有双方事实上的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某女201010月将车辆交付某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交付,必须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而受让人即使占有该动产的,也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某女将车辆交付某男的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某男,才能构成所有权的转移。某男为证实某女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某女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某男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某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将车辆返还,一审法院判决车辆应予返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某女将车辆交付某男的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某男提请调取手机短信证据的请求,因其已提供了部分短信在案佐证,且某女如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通过短信形式传递给某男,某男应自行保存证据,在诉讼中提交,用以证实其抗辩理由,因该申请调取的证据属其自身应当提供的证据,故不符合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范畴,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某男的上诉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故二审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某男在与某女恋爱期间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某女名下并交付某女使用是否构成赠与及之后某女将车辆交予某男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的认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同时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本案中,双方产生的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的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某男出资为某女购买车辆,并登记于某女名下,且交付某女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故可以认定为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同时赠与合同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故某女因此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产生皆源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的移转离不开其所依据的原因行为。某男虽称双方为。借名买车。的法律关系,某女系向其返还车辆,但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也没有双方事实上的共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即使存在某女又将车辆交给某男的行为,因不存在转移物权于某男的原因行为,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某男主张其享有物权的请求,缺乏依据。

物权意思表示是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物权变动效力的产生不仅需要登记或交付,更为关键的是必须达成处分物权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作为履行行为并不是单纯的物权行为,而是以个人意思为核心的行为,没有个人的意思,实际交付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交付。,必须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即使占有该动产的,也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虽有某女将车辆交与某男的行为,但必须有其将车辆返还某男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所有权的转移。某男为证实某女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
显示内容,某女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某男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某女将车辆交付某男的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某女要求某男将车辆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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