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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男女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但判决生效后,女方未能切实履行抚养义务,男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韦增榜原由被告唐素妮直接抚养,现变更由原告韦炳营直接抚养,韦增榜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2008年7月17日,都安县法院对韦炳营与唐素妮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韦炳营与唐素妮离婚;婚生子韦增迪、韦增榜分别由韦炳营和唐素妮抚养,直至其成年为止。判决生效后,离婚后,唐素妮将韦增榜的户口从都安县东庙乡三力村迁入到该县安阳镇地罗小区其表姐夫家。办理儿子的相关转户手续后,唐素妮即外出务工,居无定所,期间也未尽到抚养韦增榜的义务。韦炳营为了更有利于小孩的学习,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把韦增榜原由前妻唐素妮抚养现变更由韦炳营抚养,不要求唐素妮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都安县法院认为,原告韦炳营与被告唐素妮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原、被告离婚时法院虽然判决韦增榜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即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家,未尽抚养儿子的义务,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