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仍然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7/30 21:09:36 点击数:
导读:苏某某诉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苏某某。  法定代理人苏文庭。系原告苏某某之父。  被告杨某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苏某某诉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苏某某。
  法定代理人苏文庭。系原告苏某某之父。
  被告杨某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苏文庭,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我父亲苏文庭与母亲杨某某于2006年5月18日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我由父亲苏文庭抚养,母亲杨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父亲工资收入每月1200元-1800元。由于物价上涨,抚养成本越来越高,仅由父亲独自抚养不利于我的健康成长。我母亲应该承担我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母亲现在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为此,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从2012年6月起至2018年6月止,每月负担原告生活费500元,教育费100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6月起至2021年8月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负担原告生活费700元,教育费200元;3、从2012年6月起至2021年8月原告年满18周岁止,期间原告如果因病住院,判令被告承担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的50%;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我不承担抚养义务不属实,被告与苏文庭离婚时是净身出户,以财产抵儿子的抚养费。离婚后,儿子苏某某周末和长假都在被告处生活,被告并负担其学费、医疗费。现在我的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帮人打工每月底薪900元,加绩效工资每月大概1200元至1500元。原告要求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我目前负担不起,只能支付每月抚养费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苏文庭与原告母亲杨某某于2006年5月18日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苏某某由苏文庭抚养,杨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原告苏某某有时在被告处生活,被告并负担其部分学费、医疗费。
  同时查明,被告杨某某每月打工工资1200元至150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薄,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苏文庭和被告杨某某离婚时约定原告苏某某由苏文庭抚养,被告杨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但是该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故本院参照苏某某的生活状况及本地的生活标准以及被告的工资水平,酌情支持原告关于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自2012年6月起至苏某某18周岁时止,每月10号之前给付原告苏某某生活费300元,并承担苏某某2012年6月起至苏某某18周岁时止教育费50%及住院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的50%(每年12月30日前凭票据一次性支付当年的费用)。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友学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 伟

 

上一篇:因孩子抚养事宜发生争吵 女子拿硫酸泼前夫 下一篇:段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