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6/5/25 22:25:54 点击数:
导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以上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只能是以上四种情形,至于其他情况比如:虚假结婚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都不能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另外,这里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是相对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那么就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说,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备该情形了,那么此婚姻就转化为有效婚姻了。实际上这是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的。

(一)重婚的

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无论哪一种,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法律之所以禁止这种近亲结婚主要是考虑一是优生优育;而是伦理道德。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婚姻法没有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主要是参考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

第一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第二类,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三类,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由于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所以男女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都是无效婚姻,但是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婚龄,随着时间的流逝,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自动生效,任何人不得再以婚姻无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性,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护自然人的婚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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