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否就一定导致离婚过错赔偿

  发布时间:2017/1/8 10:22:01 点击数:
导读:《高岩律师解读婚外情离婚过错赔偿案》基本案情:2012年9月19日某女与某男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男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2014年2月24日,某男到某女母亲家中与某女及家人发生纠纷

《高岩律师解读婚外情离婚过错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9日某女与某男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男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2014年2月24日,某男到某女母亲家中与某女及家人发生纠纷,某女认为与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以及某男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并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庭审过程中,女方提交在男方电脑中获取的被告与案外人的床照、某男与案外人的出游图片等证据,拟证明某男与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要求某男支付精神损失费。某男认为床照的取证方式不合法,且对出游图片的关联性有异议,请求驳回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法院认为:

某女与某男缺乏夫妻间的交流、沟通与信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某女遂起诉离婚,某男同意离婚。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女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某女主张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某男有婚外情的行为,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婚姻关系,但某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男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该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因而男方不具有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故本院对女方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高岩律师解读:

婚外情,通常是指在生活中,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存在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例如:一夜情、通奸、卖淫嫖娼、同居、重婚等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发现另一方有婚外情的过错行为时,不但希望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希望法院判决过错方净身出户,使自己获得全部财产。那么当事人的这种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行为之一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是重婚呢?什么又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重婚属于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外情,但是婚外情等行为不必然等同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综上所述,婚外情等行为未发展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即使对方有一夜情、通奸、卖淫嫖娼等等婚外情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要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价,从过错方与第三者相处方式、接触地点、时间长短以及是否生育子女等方面综合界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否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也不可能判决过错方净身出户。

 高岩律师手机号:13911941687。高岩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乘地铁2号线至东四十条站从C口出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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