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2/7/18 18:23:16 点击数:
导读:案情:李某与潘某于2013年6月结婚,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后二人又于2017年12月1日复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该协议书约定A房屋离婚后归潘某单独所有,李某承诺后续配合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由于李某之后拒绝办理

案情:

李某与潘某于20136月结婚,于20177月协议离婚。后二人又于2017121日复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该协议书约定A房屋离婚后归潘某单独所有,李某承诺后续配合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由于李某之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李某也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分割A房屋的条款。针对第二次结婚、离婚对A房屋的处理,潘某称是因为第一次离婚时没有处理财产问题,所以双方商议以再次结婚的方式分割财产。李某却主张其确有复婚诚意,故以此种方式办理赠与,且A房屋是其婚前购买的,不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潘某无权分割,该房屋本质系赠与。潘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离婚协议是因为李某出轨,心怀愧疚才签订,如果真的要复婚不可能当天又离婚。


一审法院观点:

离婚协议系双方协商达成的终止婚姻关系及财产分配的协议,并非单方赠与,故对李某称该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赠与的抗辩不予采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对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分割A房屋的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第二次结婚离婚虽然在同一天进行,但在法律上仍然发生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仍然应该作为离婚协议书对待。而该协议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存在,应属合法有效。李某主张协议书中涉及房屋的条款属于赠与,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赠与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故二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A房屋做出处理。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李某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故法院对其主张并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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