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儿子名义买房 离婚时儿子是否有权处分房产

  发布时间:2014/7/19 7:01:03 点击数:
导读: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孙老汉夫妇拿出30万元存款以其儿子小孙的名义买了套房子。随后,小孙和其女友小王领了结婚证,在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结婚还不到半年,…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孙老汉夫妇拿出30万元存款以其儿子小孙的名义买了套房子。随后,小孙和其女友小王领了结婚证,在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结婚还不到半年,小孙和小王就因为感情不和,背着孙老汉夫妇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价值30万元的房子归妻子小王所有。

  小孙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从“新房”拿出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孙老汉夫妇才知道儿子离了婚,于是大为恼火。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儿子竟然把用他们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子给了前妻小王。

  气愤之下,孙老汉夫妇把儿子小孙和小王告上了法庭,称房子是他们二人买的,只是用了儿子的名字,房子是借给儿子居住的,儿子没有权利处分他们的房子。要求法院确认小孙与小王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子的约定无效,判令房子归孙老汉夫妇所有。

  法官讲法:

  本案的焦点就是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所以,在本案中,孙老汉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孙老汉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孙老汉夫妇的儿子小孙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享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分其房屋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的权利。故在本案中,小孙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王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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