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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许原告丈夫李某与被告妻子小红离婚,被告小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1996年3月,我与小红经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红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名男子还曾持刀跳墙进入我家宅院。故我提起诉讼,要求与小红离婚,要求小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小红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承认曾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名男子也曾持刀进入我家宅院,也承认该行为不对。但我认为,该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故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承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承认该行为不对。因该行为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给李某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小红应给付李某精神抚慰金予以补偿,故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小红离婚,被告小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