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5 20:34:01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25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执行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的规定,对34项重点工程被拆迁户对接销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重点工程名单见附件),为保持前后拆迁政策一致,凡属于附件列明的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对接重点工程名单(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建发〔2010〕23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三、新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家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建发〔2010〕223号)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上一篇: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