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引房产纠纷 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4/7/13 20:34:45 点击数:
导读:购买弟弟房屋迟迟未办过户手续,夫妻离婚主张分割房屋引纠纷。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被告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不被支持的离婚纠纷案。  2013年11月13日,潘…

购买弟弟房屋迟迟未办过户手续,夫妻离婚主张分割房屋引纠纷。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被告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不被支持的离婚纠纷案。

  2013年11月13日,潘利向安乡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陆芳离婚,并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向陆芳送达诉状副本时,陆芳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是现在住的房子是夫妻俩买的,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陆芳表示,二人结婚后,潘利的父亲将自己名下一栋两层的楼房赠予给两个儿子和儿媳妇各一层。两年后,潘利和陆芳以5万元的价格将弟弟、弟媳的那一层买了下来。随后,这栋房子一直是二人居住着,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的产权登记仍在潘利父亲名下。

  在庭审举证过程中,陆芳出示了一份收据,收据表明潘利弟弟收潘利夫妇现金5万元后便无权过问房屋之事。但对陆芳陈述的情况及其出示的证据,潘利却予以否认,称其父亲当时只是将房子让给他们居住,并没有赠予的行为。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对潘利的父亲进行了当庭调查。潘利父亲表示自己并没有将房屋赠予给两个儿子,潘利夫妇给付弟弟5万元是因为陆芳与弟媳打架,为解决家庭矛盾要求弟弟一家搬出房屋才付款的。

  最终,此案因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陆芳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被共同购买而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官遂当庭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对房屋不予分割,如果该房屋权属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陆芳可单独就其分割另行起诉。

  在此,法官想提醒各位,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方式不同,动产以交付为主,不动产以登记为主。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购房后马上变更登记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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