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彭某有外遇为由要求支付离婚赔偿

  发布时间:2014/6/24 11:37:35 点击数:
导读:陈某以彭某有外遇为由要求支付离婚赔偿案情简介:彭某与陈某于2006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沟通较少,造成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同意离…

陈某以彭某有外遇为由要求支付离婚赔偿

案情简介:彭某与陈某于2006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沟通较少,造成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彭某有婚外情,要求彭某支付精神补偿费5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陈某为证明彭某在离婚诉讼中有过错存在,向法院提交了照片,书信,忏悔书等证据材料,但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彭某已于其他男人同居。在庭审中,陈某亦承认其并无彭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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