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以孩子系人工授精所生为由拒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1/9 11:54:57 点击数:
导读:金报讯(通讯员焦川记者孙波)昨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人工授精生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张某今年38岁,2012年10月,张某到镇海法院起诉前夫李某,理由是十年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当时一周岁的儿子归母亲张某抚养…

    金报讯(通讯员 焦川 记者 孙波)昨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人工授精生子引发的抚养费纠纷。

    张某今年38岁,2012年10月,张某到镇海法院起诉前夫李某,理由是十年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当时一周岁的儿子归母亲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现张某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几年来拖欠的抚养费1万元,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本以为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结果在庭审中,被告李某却提出孩子不是亲生的,因其没有生育能力。对于李某的说法,张某没有完全否认,承认孩子确实和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当初双方商量好,一致同意才做了人工授精的手术生育了孩子。但李某对于人工授精一事,一口咬定自己并不知情,孩子生世一时间成了谜。

    庭后,张某找到了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的宁波某医院,并找到了当时做手术的医生,但时过境迁,医院找不到原始档案,老医生也回忆不起当时的情形了。张某无法向法院提供证实孩子生世的原始档案。

   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李某虽在庭审中否认孩子是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但实际上离婚时李某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离婚后李某和孩子的感情不错,也很疼爱这个孩子。

   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律上向其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另一方面,离婚后李某和孩子的感情不错,也很疼爱这个孩子。孩子已经因为父母离异受到了伤害,怎么能让孩子再因大人的纠纷受伤害?

   李某最终同意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张某也表示以前不让孩子父亲探视孩子确有不当之处,也不再主张之前拖欠的部分抚养费。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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