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24 9:27:57 点击数:
导读: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应当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本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上述人员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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